图书介绍

为了弱者的权利 邱兴隆刑事辩护词选【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为了弱者的权利 邱兴隆刑事辩护词选
  • 邱兴隆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ISBN:7801853458
  • 出版时间:2005
  • 标注页数:312页
  • 文件大小:11MB
  • 文件页数:330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辩护-案例-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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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1

代序:中国人,你离“爱罪犯,就像爱自己”还有多远1

一、刘奎鑫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3

一、一审判决有关本案关键性事实的认定缺乏可靠而充分的客观依据3

(一)一审判决认定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的证据本身值得推敲3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刘奎鑫所刺4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致死龚海强的一刀系他人所刺的可能性8

(四)一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与运用显属主观、片面10

二、一审判决关于犯罪性质的认定尚可质疑15

三、刘奎鑫罪不当死17

二、程景奋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27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景奋是“教训”程锦跃的提议者27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景奋曾催促罗英锋“教训”28

程锦跃28

三、程景奋不应对程锦跃的死亡承担责任33

四、程景奋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35

五、本案不应适用死刑37

六、并非题外的话38

三、刘雄强奸案二审辩护词47

一、从刘雄方面来看,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刘雄没有使用任何足以使郭某某无法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47

二、从郭某某方面来看,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郭某某没有任何反抗表示47

三、从案件事实与情理来看,郭某某关于发生性行为违背其意志的陈述难以成立50

四、利用挑逗或引诱手段发生的性行为不属于强奸54

五、值得注意的三个问题55

四、肖曦徇私枉法案二审辩护词63

一、肖曦不是故意隐瞒案件事实63

二、肖曦所没有汇报的部分案件事实不足以影响对案件性质与情节的认定65

(一)无论有无搜得水果雕花刀的事实,彭、喻等人抢劫案都应该被认为是犯罪未遂66

(二)肖曦没有汇报彭程、喻鹏飞在抢劫过程中的具体行动细节不影响彭、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的认定68

(三)即使肖曦没有汇报有两名不知名者参与了抢劫,也对彭程与喻鹏飞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的认定没有影响68

三、肖曦的行为不是导致未批捕彭程、喻鹏飞的主要原因69

四、不批捕彭程、喻鹏飞并非明显错误的决定71

五、不批捕彭程、喻鹏飞不存在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问题74

六、并非多余的话75

五、苏宪益贪污、受贿案一审辩护词87

一、苏宪益在担任三立公司董事长后,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87

(一)作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的三立公司不应视为国有公司87

(二)组织提名候选人不宜视为委派的一种方式88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宪益担任三立公司董事长系组织提名89

(四)苏宪益不属于代表国有投资主体在三立公司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92

(五)干部履历表等人事档案文件不足以证明作为三立公司董事长的苏宪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96

(六)值得充分注意的两个问题96

二、苏宪益不具有将120万元予以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套钱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98

(一)现有证据表明,苏宪益套取货款是为了奖励业绩突出的人员99

(二)现有证据与事实足以表明,苏宪益本人并无占有所套取的货款的故意103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苏宪益具有非法占有或者105

私分货款的故意105

三、即使所控苏宪益非法占有三立公司财物的事实成立,苏宪益也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贪污罪105

四、即使将苏宪益等套取120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也只应就其中的4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106

(一)苏宪益关于1996年与1997年是否收受邓意兵礼金的供述多次反复,互相矛盾,难以采信112

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苏宪益曾收受了邓意兵1996年与1997年的贿赂13.2万元112

(二)苏宪益关于1996年与1997年收受邓意兵贿赂的供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115

(三)邓意兵的证言的可信性值得怀疑118

(四)关于邓意兵贿赂款来源的书证不足以采信119

六、苏宪益不构成受贿罪120

(一)苏宪益在担任花垣化工厂厂长期间所收受的贿赂已全部退还行贿人,起诉书亦未再将其作为犯罪数额计入,因而不构成任何犯罪120

(二)苏宪益自担任三立公司董事长以后收受的贿赂不构成受贿罪122

七、苏宪益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应予依法从宽处罚122

八、关于本案赃款的处理123

六、侯维新贪污案一审辩护词137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贪污罪137

(一)通用公司不是信息中心下属的经济实体,而是三被告人成立的私营公司137

(二)三被告人所占有21.55万元不是公共财产,而是私有财产142

(三)三被告人不是以其作为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兼任通用公司的职务,而是基于其在通用公司的股东与董事身份担任通用公司负责人的职务142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143

(一)关于被告人的供述144

(二)关于证人证言148

(三)关于书证150

三、关于通用公司的性质的疑点及其分析152

(一)关于将交通广告公司作为通用公司的虚拟股东153

(二)关于以虚列员工工资的方式占有通用公司现金154

(三)关于信息中心网络室的人员在通用公司而不在信息中心领取工资155

(四)关于通用公司将办公地点设在信息中心内156

(五)关于将通用公司的余款交给信息中心156

四、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其他犯罪157

七、陈海燕挪用公款、贪污案二审辩护词165

一、陈海燕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65

(一)关于第一方面的事实165

(二)关于第二方面的事实166

(三)关于第三方面的事实169

二、陈海燕不构成贪污罪170

八、欧阳新南贪污、挪用公款与行贿案二审辩护词195

一、欧阳新南不构成贪污罪195

(一)100万元差价是特发公司的经营收入195

(三)增设中间环节赚取差价的行为充其量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而非贪污行为196

(二)100万元差价不属于公共财产196

二、欧阳新南不构成挪用公款罪197

三、欧阳新南不构成行贿罪199

(一)关于欧阳新南向王德元行贿5万元199

(二)关于欧阳新南向王德元行贿30万元199

九、王志仁受贿案二审辩护词215

一、现有证据只足以证明王志仁曾接受39.32万元,而不足以证明王志仁曾接受56.32万元215

(一)王志仁的供述前后对立216

(二)曾发茂的证词互相矛盾217

(三)曾发茂的证词与王志仁的供认不能完全印证218

(四)王志仁退还的款项总额与王志仁所承认的收款总额相符,而与曾发茂所言送款总额不符219

(五)18万元去向不明219

(六)没有相应的书证或证言辅证王志仁曾接受18万元220

(七)王志仁不全部退还所接受的款项不合情理220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志仁接受曾发茂39.32万元属于受贿222

(一)王志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的目的与行为222

(二)现有证据足以表明王志仁接受曾发茂39.32万元的行为属于接受非受贿性的赠与的行为226

(三)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王志仁接受曾发茂39.32万元的行为属于借款的可能性227

三、如无罪辩护意见不能被采纳,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改判王志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229

(一)王志仁退还48.5万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230

(二)王志仁有自首情节,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条件,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231

(三)王志仁受贿的数额虽大,但情节轻微232

(四)王志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232

四、对王志仁不应判处继续追缴非法所得233

十、杨志春受贿案一审辩护词243

一、现有证据材料无法确定20000元属于贿赂243

二、现有证据材料无一可以证明杨志春具有将20000元据为己有的故意244

三、现有证据材料无一可以证明杨志春的行为是将20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245

十一、刘文定受贿案二审辩护词255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排他性地证明刘文定接受周菊秋、王兰20万元的行为属于索贿行为255

(一)周菊秋的供述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其所给刘文定的10万元属于索贿255

(二)王兰的证词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其所给刘文定的10万元属于索贿257

(三)刘文定的供述不能排他性地证明20万元系贿赂258

(四)刘文定向周菊秋与王兰索贿不合情理259

(七)正常的民间借贷或赠与与贿赂不容混淆260

(五)周菊秋与王兰向刘文定行贿不合情理260

(六)刘文定没有为收受20万元而利用职务之便为周秋菊、王兰谋取利益260

二、刘文定于1991年接受王兰所送港币2万元的行为不是受贿262

三、一审判决对刘文定量刑过重262

十二、谭正德挪用公款、受贿案一审辩护词273

一、谭正德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73

(一)谭正德批准支付新园公司住宿费的行为不是挪用行为273

(二)谭正德批准从湘潭大学资金结算中心向新园公司借款230万元的行为是执行校领导的指示276

(三)谭正德批准向新世纪公司借贷110万元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277

二、谭正德不构成受贿罪278

(一)谭正德所接受的2万元为周家父子送给谭正德的儿子上大学的贺礼,而不是贿赂279

(二)对于周建用于带丁建明炒股的8万元,谭正德280

既无受贿的行为,也无受贿的故意280

十三、毛胜伟挪用资金案二审辩护词289

一、一审判决误将贵州华科公司所应收的30万元作为其代北京华科公司所收款289

二、一审判决将大洞口矿井建设指挥部所付贵州华科公司的程控交换机款38.5万元作为贵州华科公司代北京华科公司所收款,没有根据291

三、一审判决混淆了拖欠货款与挪用资金的界线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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